接杭州醫保局口頭通知,自
l 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主城區實施細則的通知》(杭政辦〔2013〕8號)七十條規定, 參保人員臨時外出期間在當地醫療機構就醫的,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醫療費由個人全額支付后,至醫保經辦機構按以下規定結算:
l 急診發生的醫療費,在報銷時提供急診證明的,可按規定結算。其中,在直轄市、省會城市、省外計劃單列市的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自理10%。
l 非急診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自理10%,再按規定結算。其中,在直轄市、省會城市、省外計劃單列市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自理20%。
l 非急診治療需要,在當地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不予支付。